|
(一)文书档案
1、县委、县纪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县政府及直属部门形成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
2、县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执行某一项专门活动的行政管理机关形成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
3、本县各乡、镇、农场党、政领导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形成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
4、本县的各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形成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
5、本县范围内撤销单位和临时机构形成的全部档案;
6、本县范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各种档案;
7、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市主要负责人在本县活动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和照片、录音、录像;
8、反映本县重要活动、重大事件的文字材料和照片、录音、录像;
9、本县重要外事活动的文字材料和照片、录音、录像;
10、本县全国、全省劳动模范和知名人士的日记、书信及其它文字和声像材料;
11、本县党史征集和县志部门征集的回忆录、照片及党史资料和县志的原稿、印本;
12、县直工作部门所属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工厂、医院、中小学等基层单位的档案;
13、具有典型意义的村、重点户、经济联合体的档案;
14、党的关系在本县属本县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反映本县某项事业或建设任务的档案(副本)。
(二)科技档案
1、反映本县自然地理状况的档案材料(包括地形、地貌、地质、地震、水系、水文、气象、测绘、资源调查等);
2、本县重要的城乡建设工程档案(包括总体规划和地上地下主要设施的竣工图);
3、本县重要水利、交通工程档案(包括主要的桥、涵、水闸、水库和公路主干线的设计和竣工材料);
4、本县植被、植保、病虫害防治、良种试验、畜牧、水产林业等方面的档案材料;
5、获得县以上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奖励的名牌产品、创造发明成果档案和传统产品、特产档案;
6、本县重要的科研档案。
(三)专门档案
1、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本县的卫生、教学、地名、出版、会计、统计、人口普查、土壤普查、工业普查、文学艺术档案;
2、本县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诉讼、公证、保险档案;
3、属县委、县政府管理的死亡干部档案;
4、本县名胜古迹、名优土特产品、著名人物档案;
5、本县撤消单位的印鉴等档案;
(四)资料
1、本县出版的报纸和各机关、团体编辑出版和内部印发的专业性刊物、书籍;
2、本县各种版本的县志、乡土志、风物志、专业志、乡镇志和历史行政区划地图;
3、涉及本县政治、经济及各项事业的书刊和新闻报道及有关图片、录音、录像等;
4、本县“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群众组织形成的有关材料;
5、具有参考价值的族谱、家谱、名人字画和其他历史材料;
6、政府公报、重要文件汇编和重要报刊合订本;
7、各种必要的工具书、资料书和重要的史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