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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

  为了完好地保存和有效地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把档案馆真正建设成为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利用和研究档案资料的中心,根据《档案馆工作通则》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档案是档案馆开展工作的物质基础,档案馆应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积极开展档案的接收与征集(以下简称收集)工作。
  第二条 档案馆收集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根据档案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应该由本馆收集的一切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完整齐全地收集进馆,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
  第三条 各级综合性国家档案馆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档案的范围。
  1、本级中共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人民政府、人民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的临时性单位形成的档案;
  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同级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档案;
  县级档案馆同时接收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形成的档案;
  2、本级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性单位形成的档案(一般作为派出单位全宗的组成部分);
  3、本级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如水利部门下属的水利工程局、农业部门下属的种子公司、文化部门下属的文化馆、剧团、教育部门下属的专门学校、卫生部门下属的专科医院、工业部门下属的生产地方传统名优产品或具有特种生产工艺的工厂等形成的档案;一般工厂、普通中小学、商店以及村民委员会等职能性质、任务相同的单位,可选收其中若干有代表性的单位形成的档案及其余单位在某一时期、某一事件中形成的具有重大影响或重要凭证作用的档案;
  4、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以反映地方某项事业或建设活动为主的档案;
  5、经协商同意,收集或代存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典型的个体户、专业户形成的有进馆价值的档案和本级人事管理权限内著名人物形成的档案;
  6、撤销单位的档案。
  第四条 各级综合性国家档案馆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以下简称建国前)档案的范围:
  1、中央档案馆收集、保管建国前我党、政、群中央机关、派出机构(包括中央局、分区政府等)的革命历史档案。
  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收集、保管明、清两代中央机关形成的档案。
  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收集、保管北洋、国民党、汪伪时期中央机关形成的档案。
  4、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馆收集、保管建国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农红军、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等军事机关、部队院校形成的革命历史档案。
  5、地方各级综合性档案馆收集、保管建国前本地方革命历史档案及旧政权机关和其它单位形成的档案。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专门性国家档案馆,分别收集、保管具有全国意义和本地方意义的与本馆专业对口的同类内容或同类载体形态的专门档案或复制件,如中国照片档案馆,在全国范围内收集具有全国意义的照片档案或复制件。
  第六条 档案馆在接收有关单位的档案时,为保证进馆档案的完整和减少重复,除按照《档案馆工作通则》规定接收有关保管期限的档案外,还应协助机关档案室做好案卷进馆前审核、调整保管期限的工作,并注意以下几点:
  1、凡列入本馆收集范围的单位,其自己制成的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各种形态的档案,原则上一律进馆。
  2、凡列入本馆收集范围的单位之间相互发送的重要文件,除请示、批复外,一般只由发文单位归档进馆,收文单位的上述档案不予进馆。
  3、上级党政领导机关、专业主管部门发给本级的文件,分别由本级党政领导机关和专业主管部门归档进馆,其它机关保存的上述档案,原则上不予进馆。
  第七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在收集各单位档案时,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及其立档单位历史的各种资料。
  第八条 档案馆在确定收集范围时,应通过调查研究,根据档案的实际价值,确定收集对象并编制被收集单位的名册,建立科学的进馆序列。
  第九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馆的实施细则。

1986年2月7日

  为了完整地保存和有效地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使济南市档案馆真正成为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和利用档案资料的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档案馆工作通则》、《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档案是档案馆开展工作的物质基础,必须积极认真地做好档案的接收与征集(以下简称收集)工作。济南市档案馆建立收集工作小组(设在收集整理处)、并通过调查研究,确定收集范围和进馆序列,制定计划,积极稳妥地付诸实施。
  第二条 档案馆收集档案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将具有一定历史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齐全完整地收集进馆,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
  第三条 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档案的范围:
  1、中共济南市委及所属部、委、办、局、党校、报社等工作部门和直属的临时性机构形成的档案;
  2、中共济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形成的档案;
  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形成的档案;
  4、济南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委、办、局等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临时性机构形成的档案;
  5、济南市政协及其所属委、办、处等工作部门形成的档案;
  6、济南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文联、市侨联、市科协、市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形成的档案;
  7、济南市委、市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
  8、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济南市各民主党派及全市知名人士形成的档案;
  9、经协商同意,接收代存有重要史料价值的集体,个体所有制企业形成的档案;
  10、有计划有重点的接收一部分在全市有代表性。有重大影响,能反映地方特色,保存有重要史料的基层单位(工厂、学校、医院、商店等)的档案;
  11、市管干部中已逝世人员的档案;
  12、接收撤销单位的档案;
  第四条 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档案的范围;
  1、革命历史档案,主要是1919年“五四”运动到1949年10月1日建国前,我党、政、军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形成的档案。
  2、旧政权档案,主要包括历代王朝、北洋军阀、国民党和汪伪时期的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外国在华机构的档案。
  第五条 收集档案的门类:
  1、文书档案,主要是各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历史研究和参考价值的档案;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属于针对本机关和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所属单位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总结等。
  2、科技档案、主要反映地方特色的名优工业产品,农业土特产品和科研成果档案等。
  3、专业档案,主要是会计、审计、统计、人口普查、地名、艺术、教学、党史、名胜古迹、地方志等档案。
  4、声相档案,反映城市面貌、历史事件和各单位职能活动的照片。录音、录相档案。
  5、人物档案,主要是本市有影响的知名人士在其个人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具有重要史料价值的档案。
  第六条 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期限
  1、市委、市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指本办法第三条1—7款)形成的档案在本机关档案室一般保管十年左右,由市档案馆接收其中有永久、长期保管价值的档案;
  2、对全市知名人士、济南市各民主党派以及有代表性的基层单位、集体、个体所有制企业(指本办法第三条8—10款)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要根据需要和可能有计划地接收或办理代存。
  3、对撤销单位形成的全部档案和市管干部已逝世人员的档案,要随时接收。
  第七条 档案馆在接收立档单位的档案时,应同时接收有查考价值的历史资料和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及立档单位历史的如下资料:组织沿革、大事记、专业志书、史料汇编,单位年鉴、画册等。
  第八条 为适应入世的需要向有关单位收集国外有关经贸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性档案资料。
  第九条 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要求和手续
  1、为保证进馆档案的齐全完整和内在质量并减少重复,档案馆应指导协助机关档案室做好案卷进馆前的审核验收和调整保管期限档号工作,并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凡列入本馆收集范围的单位,属自己制成的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各种形态的档案资料原则上一律进馆。
  第二、凡列入本馆收集范围的单位之间相互发送的重要文件除请示、批复外,一般只由发文单位归档进馆,收文单位对上述档案不予进馆。
  第三、上级党政领导机关,专业主管部门发给本级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文件,分别由本级党政领导机关和专业主管部门归档进馆,其他机关保存的上述档案,原则上不予进馆。
  2、立档单位应编制全宗介绍(含组织沿革、领导人变更、部门职能、档案整理和内容揭示等)一份,纸质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各一套,机读目录软盘各一套(用数据库产生的),随同档案一起进馆;
  3、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文据上签名盖章。

 


200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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